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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法条串讲及高仿真练习讲解(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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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繁花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2日 | 作品编号: 237174478676421 | 7页 | 22.00KB | Word文件
【摘要】 司考《刑法》法条串讲及高仿真练习讲解(11) 第十一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点归纳〗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劣药等特定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 2.走私罪。 (1)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3)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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