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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的功能(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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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3日 | 作品编号: 233382925586886 | 23页 | 25.25KB | Word文件
【摘要】 物权行为理论的功能(中) (三)物权合意应否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从权利保障角度 我们先来考察,如果不以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比如,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10天后交付,后来出卖人不愿意履行了,买受人十分气愤,于是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自己(比如拿刀逼着出卖人)。又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不愿意履行了(拒绝去办理过户手续),于是买受人伪造了出卖人签字的过户申请,并成功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9]在这些情形下,所有权是否移转? 如果不以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要件,那么既然债权合同有效,并且有了交付或登记,物权应当发生变动。也就是说,出卖人的所有权因而丧失。 可是,如果我们回到物权和债权的区分,通说认为,债权仅有对人的效力,债权人仅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对方不履行的时候仅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即,就一个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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