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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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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doc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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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C罗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3日
|
作品编号:
234428539728325
|
2页
|
12.00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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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XX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欢迎阅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同意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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