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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之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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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阿拉蕾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3日 | 作品编号: 233213829169605 | 3页 | 13.50KB | Word文件
【摘要】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管理 一 放射防护器材检测 1.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1)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 (2)进口的每批产品; (3)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4)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 2.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3.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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