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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四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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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四大亮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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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凌波微步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3日
|
作品编号:
237649479156165
|
2页
|
12.94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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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四大亮点 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2006年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2006年假避孕药品案、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让人触目惊心。接连发生的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其公布施行,将对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认定标准有较大修改调整 亮点: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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