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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论融资公司作为现金补偿型对赌条款主体的效力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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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4日 | 作品编号: 233503119716805 | 4页 | 15.50KB | Word文件
【摘要】 论融资公司作为现金补偿型对赌条款主体的效力判定 摘要:对赌协议已经成为我国融资市场所广泛采用的风险防范工具,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特别是融资公司是否能作为现金补偿型对赌条款合同主体,理论界与学术界都是莫衷一是的态度。笔者以为目前否认这种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做法是欠妥。本文将从案例入手,继而分析否认融资主体成为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合同主体的弊端,从而得出应当承认这类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并予以法律限制的结论。 关键词:融资公司;对赌条款;现金补偿 一、融资公司是否作为能够现金补偿性对赌条款合同主体仍存疑问 (一)现金补偿性对赌条款的概念 对赌协议的原名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对被投资企业未来的业绩无法确定,由投融资双方就在融资协议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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