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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DOC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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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DOC30页.doc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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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茯苓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4日
|
作品编号:
233182593728965
|
31页
|
197.50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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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步。但具备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 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名称、地址)、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学校的名称(石家庄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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