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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奖励报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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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C罗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5日 | 作品编号: 234396609679813 | 12页 | 25.50KB | Word文件
【摘要】 专利奖励报酬制度 1898年清光绪皇帝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央政府发布的保护和奖励科学发明创造的条例。《章程》宣布,对于能用超过西方各国现有水平的新技术,制造出各种船舶、机械、枪炮等者,或能用新工艺兴办工程,而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三十年;对于能成功地仿造各式机械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十年;对于有新观点的著作,发明专门技术并切实可用于实际的人,授以官职,其著作、技术享有专售权二十年。除给予专利权(经济上的利益)还授予官职,清朝的对发明的奖励到目前为止,恐怕很少有那个政府能够做到,反映了清朝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其实远远超过我们政府目前的重视程度。 对职务发明者个人的奖励 一、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1989年12月10日《中国专利局、财政部、 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 》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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