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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伙组织的连带赔偿责任(收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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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涂山雅雅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6日 | 作品编号: 237688950387141 | 10页 | 14.98KB | Word文件
【摘要】 建设工程合伙组织的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合伙组织的连带赔偿责任 唐湘凌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承包人系合伙组织的,合伙组织的每位成员就合伙组织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合伙成员之间可以相互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数额。 20____年6月1日,________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与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签订了《____大道一期道路基层、桥涵及排水工程施工合同》,20____年7月4日,被告谭明、何炳爱与原告胡抗美、林仁富签订《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被评定为20____年度“XX省优质工程”。此外,被告谭明、何炳爱与被告华南公司系合作关系,被告谭明、何炳爱系____大道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原告胡抗美、林仁富没有施工资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一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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