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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看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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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徐福烩饭 | 发表时间: 2026年11月07日 | 作品编号: 236693224276421 | 4页 | 21.50KB | Word文件
【摘要】 从侵权责任法看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每年我国都会有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发生,而且,往往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特别巨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之际,本文围绕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和归责原则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机动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对其机动车辆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财产、人身的侵害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是应当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主要包括: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即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和其他在路上进行与交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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