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融资BP对赌条款怎么写:回购责任拆解与上市前清理
[摘要] 融资BP对赌条款怎么理解与呈现:本文面向正在写商业计划书(BP)、准备找融资的创始人,讲清按签约主体拆分责任承担方,以及回购义务何时能被强制履行、拟上市前为何必须提前清理。
关键词:融资BP对赌条款2026股权回购对赌协议效力创业融资

一、对赌条款到底在约定什么
二、融资BP对赌条款按签约主体拆开看三种形态
三、拆一个案例:同一份条款的三种结果
四、触发条件设计:三个必须写清的边界
五、上市前必须清理的三类安排
六、BP 里呈现对赌条款的正确姿势
一、对赌条款到底在约定什么
对赌条款在 BP 里通常只有一行——「本轮投资方享有业绩对赌与回购权」。这行字对投资人是常识,对创始人却几乎没有信息量:谁承担回购责任、什么情况下触发、能不能真的拿到钱、上市前还要不要保留,都被压缩掉了。
要理解对赌,关键不在条款文本,而在签约主体是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把这一点讲得明白:实践中所称的「对赌协议」,是指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包含了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等对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交易安排的协议;从签约主体的角度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等不同形式。
同样是「业绩没达成就回购」,签约对象不同,法律后果差别很大。这一章拆的就是这层差别。
二、融资BP对赌条款按签约主体拆开看三种形态
会议纪要明确:对于投资方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实践中并无争议。也就是这类安排在效力上通常是有效的,投资方可以据此要求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或补偿义务。
有争议的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安排。会议纪要在「与目标公司对赌」一条中给出处理规则:如该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认定有效;但在对赌失败的情形下,关于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向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投资方请求履行的应予支持;而关于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投资方请求履行的,能否判决强制履行,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
纪要接着给出了两条落点。其一,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收购其股权的,目标公司一旦履行该义务,就会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要不违反规定,目标公司就必须履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义务,因此目标公司没有履行减资义务的,相关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其二,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由于投资方已经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如无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只能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目标公司是否有可以分配的利润。
| 签约形态 | 效力 | 能否强制履行 | 关键约束 |
|---|---|---|---|
| 投资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 | 实践中无争议 | 可请求履行 | 以股东与实控人个人财产承担 |
|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回购) | 无其他事由则有效 | 视公司法强制规定而定 | 须先履行减资义务 |
|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现金补偿) | 无其他事由则有效 | 视可分配利润而定 | 须有可分配利润方可支持 |
| 目标公司原股东向公司补偿 | 有效 | 不存在履行法律障碍 | 从公司取得后承担返还风险 |
三、拆一个案例:同一份条款的三种结果
假设一家公司 2026 年完成天使轮融资,投资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业绩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投资方也可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把这句话按三种签约形态拆开,结果分别是这样。第一种,只由原股东签署回购与补偿承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不签回购条款。这时投资方请求原股东回购或补偿,不涉及公司法的强制规定,裁判上通常直接支持。这是风险最可控的形态。
第二种,由公司直接签署回购条款。协议本身有效,但当投资方起诉要求公司回购时,法院会审查公司是否履行了减资义务;未履行减资的,请求不会被支持。这意味着公司在账面上有回购压力,但法律上并没有一条可以直接强制公司回购的路径,回购要真正落地,得走减资程序。
第三种,公司既承担回购义务,原股东又承诺向公司支付补偿款以使公司能够履行。这一形态下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投资方请求原股东向公司承担补偿义务的应予支持。创始人要意识到,这里出现的是「公司先出钱、原股东后补上」的顺序,风险是公司付出去的钱能否从原股东处全额追回。
把这三种结果放进 BP 的风险章节,对创始人的实际用处是:谈判时可以明确要求投资方接受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方案,第二种形态要求附加减资条件说明,第三种形态要求约定原股东补偿的支付期限与担保方式。这三点写进条款比笼统写一句「接受回购」具体得多。
四、触发条件设计:三个必须写清的边界
触发条件的设计争议集中在三处,这三处没写清楚,条款在执行阶段几乎必然产生分歧。
业绩指标的可验证性是第一个要点。指标应当是投资方与公司都能在事后客观核对的,常见做法是绑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账结果,或者绑定公司自身的营业收入口径并写明口径依据(比如是否含税、是否含关联交易)。指标口径如果只写「营业收入」,不同时间的解释差异会很大。
触发后的选择权归谁,是第二个要点。回购还是现金补偿、减几轮股份、是不是按投资方持有比例减,这几个选项交给谁决定,直接决定创始人的处境。较为均衡的安排是给投资方有限的选择权(回购或现金补偿二选一),同时给创始人一个上限保护(回购比例不超过某一轮次、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投资本金加一定利息)。
保护期与履行期限是第三个要点。触发条件通常附带一个较长的观察期,因为业绩波动不该在短期内触发回购;同时回购义务需要一个可预期的履行时间,否则创始人在等待期内无法安排股权变动和工商变更。
BP 里可以把这三点写成一页附表:触发条件、核验方式、履行方式与期限、创始人的上限保护。这样做的好处是投资人在看条款时不必逐条翻投资协议,创始人自己也有了一份能随时对照的底线清单。
五、上市前必须清理的三类安排
如果公司有上市计划,对赌条款必须在申报前清理干净。这不是风险偏好问题,而是发行审核的硬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第十二条对发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一项是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同时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带有回购权、业绩承诺尚未触发的股权安排,会直接影响对实际控制人是否稳定、股权权属是否清晰的判断。
该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股权激励也作了安排:发行人存在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第四十四条对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差异化表决安排同样要求披露并特别提示风险。这些规定的共同逻辑是:申报前存在的不确定安排,要么终止,要么完整披露并能证明不影响控制权与权属清晰。
所以创始人要在 BP 的融资条款页写一句很关键的话:本轮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或业绩补偿安排,将于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前按照届时适用的审核要求终止或调整,调整方案为按现行有效的股权结构确认各方持股,具体调整机制在申报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需要清理的不止回购权本身,还包括三类连带安排:与股权权属相关的代持与历史沿革遗留、与实际控制人认定相关的表决权特殊安排、以及与主要资产权属相关的许可与转让安排。三类问题都指向第十二条关心的「权属清晰」与「实际控制人稳定」,提前处理比事后解释成本低得多。
六、BP 里呈现对赌条款的正确姿势
很多创始人把对赌条款写在 BP 的「融资方案」页里,一行带过。这里有一个更合适的做法:把它单独作为一页呈现,标题写清「本轮主要投资条款要点」,用表格列出条款名称、具体约定、我方风险提示三列。
表格的第三列是关键。多数 BP 的做法是只写前两列,看起来条款很干净;真正能帮创始人拿到更好条件的,是第三列明确写出这条条款对我方的约束在哪。例如:回购义务由原股东承担,公司不作为回购义务主体;业绩指标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准,口径见附件;触发后投资方选择权以本金加年化 X% 为上限。
这种呈现方式在谈判中的实际效果是明显的:投资方看到风险提示列,会意识到条款是被认真读过并做过法律评估的,从而减少在模糊地带施压的空间;创始人也能避免在正文里写下过于乐观的表述,日后被逐条对照。
还有一条底线要写进去:条款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以法律规定为准。这句话不解决具体争议,但它会引导双方把条款往可执行的方向调整,避免出现一份看起来严密、实际无法强制履行的协议。
问:融资BP对赌条款必须写进 BP 正文吗?
答:建议单独设一页呈现。多数版本只写一行概括,投资人无法据此判断条款结构,创始人也难以借 BP 明确表达自己的底线。用表格列出条款名称、具体约定与风险提示三列,比隐去不谈更有利于谈判。
问: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是不是无效?
答:不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如该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认定有效。有争议的是能否强制履行:目标公司回购股权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未履行减资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的,须有可以分配的利润。
问:创始人被要求签连带回购责任,风险有多大?
答:这是最常见的形态,投资方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安排效力上实践中无争议,公司不作为回购义务主体时,创始人的风险是个人财产承担。谈判中可争取保留有限的上限,例如回购范围限于特定轮次股份、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投资本金加约定利息。
问:有上市计划的公司,BP 里要写对赌条款吗?
答:要写,但必须写明清理安排。可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权属清晰与实际控制人稳定的要求,承诺在提交上市申请前按届时审核要求终止或调整回购及业绩补偿安排,并说明调整机制。
问:触发条件用「营业收入」这类模糊指标行不行?
答:风险较高。指标口径应写明是否含税、是否含关联交易、以谁出具的对账或审计结果为准。口径不清会直接导致触发时双方各执一词,使条款在争议中失去可执行性。
参考来源
1.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对赌协议」效力与「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处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hudong/xiangqing/175272.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规定,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395.htm。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施行,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50669.htm。
4. 五网(www.5ol.com)商业计划书融资条款页模板:三列式条款要点表样式参考,https://www.5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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